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 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6-03-30   编辑:系统管理员 浏览:2787
  第一条 为促进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分支机构更好地发挥学术主体的作用,加强分支机构的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社会团体管理规定》《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章程规定和发展需要,按照会员组成的特点或者业务范围的划分设立的,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某项专门业务有关活动的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分支机构必须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本会章程,服从本会的管理与指导,积极开展业务活动,不得开展与本会业务范围无关的活动。
  第三条 分支机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会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党建工作指导。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分支机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组织;不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社团党建工作要求组织开展相应的学习教育活动。
  第四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二级机构,按照本会章程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分支机构的活动接受本会理事会的领导,并由本会秘书处具体协调落实。本会按照工作计划对分支机构的各项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按照实际需要、管理能力等要求,严格控制分支机构设立数量。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姓氏宗亲分支机构、会员明显重合的分支机构以及名称、业务范围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第六条 分支机构名称统一为“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XXXX工作委员会”或“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XXXX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
  第七条 分支机构牵头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为本会时任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
  (二)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或有行业(学术)带头人等专家学者群体,在行业(相关学术领域)有积极贡献, 并具有一定的行业(学术)影响力;
  (三)愿意并有能力在人员、经费、场所和设备等方面对分支机构给予支持;
  (四)同一家牵头单位设立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名称变更、终止,应当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制作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原始资料。本会应当在审议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无法完成设立目标任务或者交办事项,没有继续存在必要;
  (二)被合并或者分立;
  (三)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为2A及以下;
  (四)拒不服从本会管理;
  (五)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
  (七)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分支机构由牵头单位提供支撑且负责日常工作,并相应配备专职人员,鼓励吸纳青年技术人员参与日常运营。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7名、秘书1名。主任委员原则上由所在牵头单位的负责人担任。
  负责人人选由本会负责人与牵头单位推荐,经秘书处考察审核,并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后,提交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
  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主任委员不得同时担任本会其他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不得担任其他分支机构的领导职务;在其他社会团体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不得在本会分支机构担任主任委员。鼓励优秀青年进入领导岗位。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双绑定”考核机制,既考核分支机构的整体运行成效,也关联主要负责人的履职表现,对分支机构考核不合格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实行任期制,每届5年。主任委员任期不超过两届。分支机构应当在届满当年换届。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事先报请本会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分支机构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提交换届选举的书面申请和具体实施方案,经本会批准后1个月内召开换届会议。换届后7日内将选举结果报本会备案。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相关领域或者行业影响力,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高质量的专业学术交流活动;
  (二)积极参与政府部门重大决策、课题研究及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的制订工作;
  (三)积极配合做好学会网站(微信公众号)信息平台的宣传报道和专刊的编发工作;
  (四)积极开展或参与扶贫赈灾、技术服务(咨询)、科普教育等社会公益活动;
  (五)接受本会安排,承担专项活动或专题会议的组织落实工作;
  (六)认真落实学会分支机构年度工作绩效考核任务。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使本会遭受经济损失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本会有权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冠以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活动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世界”“全球”“国际”等字样。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超出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二)将自身业务活动转包、委托给与本会或者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
  (三)违规或者变相违规收费;
  (四)将举办各类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转移或者变相转移进入其他单位和个人账户;
  (五)未经授权或者批准,以本会、业务主管单位等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财务工作由本会统一管理,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接受任何实体挂靠。涉及分支机构牵头的对外合作项目须经本会审核备案,资金收支纳入本会统一账户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账户。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本会印章,并按照本会印章管理规定办理使用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本会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共信息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将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情况以及负责人、授权范围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会监事会应当对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情况,以及负责人履职、业务活动开展、接受捐赠、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在年中将组织开展的重大活动事项及时向本会报告,且在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工作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向本会做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开展涉外活动须符合国家及本会相关规定,提前30日报本会备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本会对分支机构实行年度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考核维度包括:学术活动数量与质量、成果产出情况、行业影响力、委员参与度、学会满意度、社会公益服务成效等。考核结果划分为五个等级:5A、4A、3A、2A、1A。
  第二十五条 对于年度工作绩效考核不合格或连续2年考核2A及以下的分支机构,由学会整合重组或责成该分支机构的牵头单位改组其领导班子,或提请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撤销该分支机构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相关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体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经学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